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有关养护要求编制航道养护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