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里程、等级、维护类别、维护标准、通航能力等因素,合理配备人员、装备、设施等,加强航道巡查和养护,保持航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