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