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餐饮企业等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老年助餐服务应当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独居、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的用餐需求。

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助浴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独居、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