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上门服务、远程支持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代办代买等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新业态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