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