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