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老龄人口占比较高或者老龄化发展较快的区县(自治县),可以适当提高用地标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落实乡村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卫生室等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