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