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