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第二十八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具体位置、昼夜实景图、尺寸规格、结构形式、设置人信息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