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八条有效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密切与农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据章程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