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应急保供、联动发展、教育培训、权益维护等。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