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