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