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居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供销合作社全资或者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