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单位等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