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代表本级社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出资事业单位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积极维护成员社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