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提升社有资产使用效能,建立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