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十九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以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合作,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