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