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牲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屠宰多种牲畜的,应当分别有独立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