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第十条尚未生效申请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省牲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