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产品超出供应区域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