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管理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发现牲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停止屠宰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