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置向本地市场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点。县级人民政府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同意设置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