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第十二条尚未生效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屠宰畜种等事项。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应当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再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并交回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