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共建和信息共享,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临灾预警和服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建设、维护等工作。暴雨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及其警示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其建设和维护,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