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暴雨威胁人员,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