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