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工作,提高市场主体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