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快速协查等机制,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