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