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文化传承与弘扬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挖掘茶文化遗产资源及背后蕴含的历史典故、风土人情、茶俗礼仪,整理茶史、茶歌、茶技、茶人、茶学科等茶文化相关资料、遗存,修缮保护古茶园、古茶道、古茶坊、古茶号等茶文化遗址。支持传统名茶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以及相关茶俗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