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提升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开展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