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茶叶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等措施,推进茶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