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全体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