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全体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充分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