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时,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