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