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