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