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保护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以及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