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用薄膜减量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