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在产品的流通环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