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辖区内道路货运畅通,不得违法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城市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需求,优化管理措施,科学确定限行时段和路段,依法保障城市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分类施策便利通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为网约配送员通行、交通工具停靠、集中配送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合作,共同完善货物运输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互认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查验规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