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优化金融产品,发展商贸物流普惠金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基于存货、仓单和订单等的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贸物流保险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设立商贸物流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