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建设,鼓励内贸企业依托跨境电商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内外贸市场对接、渠道对接、品牌对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外贸企业开展名优外贸产品拓内销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