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统筹推进本省商贸物流设施与国家物流枢纽网络有效对接,支持都市圈内商贸物流设施一体化衔接,城市群间商贸物流设施协同联动,产业集群与商贸物流设施联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