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法治宣传教育给予公益性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