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网络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存在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